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合同能源管理優秀項目(以下簡稱“優秀項目”)評定工作,及時總結和推廣相關項目經驗,促進節能服務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國辦發〔2010〕25號)和《關于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誠信自律建設工作的意見》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節能服務公司(energy service company;ESCO)是指為用能單位提供用能狀況診斷、項目設計、融資、建設或改造(施工、設備安裝、調試)、運行管理等節能與提高能效服務的專業化公司。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EPC)是指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項目的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為實現節能目標向用能單位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益、節能服務費或能源托管費支付節能服務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潤的節能服務機制。
節能效益分享型是指節能效益由用能單位和節能服務公司雙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按比例分別享有。節能項目的設備投資款、安裝調試費、技術服務費、合理利潤等均以項目節能效益分享的方式由用能單位從節省的能源費用中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
節能量保證型是指節能服務公司向用戶提供節能服務并承諾保證項目節能量。項目實施完畢,經雙方確認達到承諾的節能量(率),用戶一次性或分次向節能服務公司支付節能服務費,如果達不到承諾的節能量(率),差額部分由節能服務公司承擔相應的費用。
能源費用托管型項目是指由用能單位委托節能服務公司進行能源系統的運行、管理、維護(或)和節能改造。用能單位根據能源基準確定的能源系統運行、管理、維護和能源使用的費用,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作為托管費用。節能服務公司通過科學的管理運行和節能技術的應用達到節約能源,減少費用支出或增加收益,獲取合理的利潤的目的。
混合型是指包含節能效益分享型、節能量保證型及能源費用托管型中的兩種類型特點混合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節能服務公司采用節能效益分享型、節能量保證型、能源費用托管型或混合型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通過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技術先進性、經濟合理性、商務模式創新性等特點進行綜合評估,擇優評選出“優秀項目”并頒發《合同能源管理優秀項目證書》。
第四條 “優秀項目”由實施單位自愿提出評定申請。評定工作由中國節能協會節能服務產業委員會(簡稱“EMCA”)秘書處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評價條件
第五條 申請“優秀項目”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請資料真實、完整、有效;
(二)項目已完工且穩定運行3個月以上;
(三)建筑領域項目年節能能力在100噸標準煤以上,其他領域項目年節能能力在300噸標準煤以上;
(四)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市場化機制實施,商務模式具有一定創新性,在相關用能行業具有推廣意義。
第三章 評審程序
第六條 由EMCA組織相關專家組成“優秀項目”評審委員會,負責“優秀項目”的評定工作。
第七條 評審流程
(一)申請單位向EMCA秘書處提出申請;
(二)EMCA秘書處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
(三)評審委員會專家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并出具專家意見;
(四)根據專家意見遴選出“優秀項目”并印發證書;
(五)定期公布“優秀項目”名單。
第八條 申報單位需完整填寫并提交《合同能源管理優秀項目申請書》,包括:
1、申報承諾表;
2、基本情況表;
3、項目內容說明;
4、附件材料:含技術方案、合同副本、驗收報告(或用戶評價)、第三方節能量驗證報告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合同能源管理 優秀項目證書由EMCA統一印制并頒發。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證書。
第十一條 “優秀項目”稱號和證書可以使用在節能服務過程及廣告宣傳中。
第十二條 如發生投訴,經核實后評審委員會有權撤銷“優秀項目”稱號。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EMCA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