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市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中央及市委市政府關于大力推進節能減排,促進我市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工作,根據財政部關于《北方采暖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我們研究制訂了《北京市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北京市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北京市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北方采暖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7〕957號)、《關于推進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建科〔2008〕95號),為切實推進我市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工作,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市財政安排的專項用于各區縣組織的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補助資金。
第二章 補助資金使用范圍
第三條 補助資金使用范圍
(一)既有居住建筑圍護結構節能改造;
(二)既有居住建筑室內采暖系統供熱計量及溫度調控改造;
第四條 補助資金不得用于以下項目
(一)對既有居住建筑進行抗震、結構、防火安全評估后不能保證繼續安全使用20年的建筑。
(二)屬于城市拆遷范圍內的居住建筑的改造。
(三)政府投資項目的節能改造。
第五條 補助資金由各區縣財政部門,根據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確認的改造任務實際完成總量及補助標準向市財政局申請。
第六條 補助資金由市財政局撥付到各區縣財政部門,區縣財政部門統籌用于節能改造項目。
第三章 補助系數及補助標準
第八條 為推動各區縣加大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的力度,補助系數為
(一)對于未完成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下達任務的區縣,補助系數為0.8,即以實際完成數與補助標準的80%結算;
(二)對于完成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下達任務量但未超過120%(含120%)的區縣,補助系數為1,即以實際完成數與補助標準結算;
(三)對于實際完成量超過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下達任務120%的區縣,補助系數為1.2,即以實際完成數與補助標準的120%結算。
第九條 補助標準按圍護結構只改造窗戶5元/㎡,圍護結構既改門窗又改外墻保溫按7元/㎡進行結算。
第四章 補助資金撥付程序
第十條 補助資金撥付程序
(一)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提交加蓋公章的《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項目驗收表》以及《既有居住建筑技能改造項目驗收匯總表》;
(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在1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后的結果下發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將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審核結果送區縣財政部門;
(三)市財政局依據區縣財政部門的資金申請及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審核確認的項目驗收表,在20個工作日內,將補助資金撥付各區縣財政部門。
第五章 補助資金的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各區縣財政部門應在項目竣工后,進行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二條 各區縣財政部門要監督補助資金??顚S茫瑢τ诮亓?、挪用補助資金等違法行為,一經核實,市財政局將收回已撥付的補助資金。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可以暫緩或停止撥付補助資金
(一)違反既有居住建筑改造資金使用原則,擅自改變使用范圍的;
(二)挪用、侵占既有建筑改造資金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進度或未按規定內容實施的;
(四)項目審核或驗收不合格的;
(五)其他不符合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對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區縣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