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北京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財經一〔2008〕2772號
市各有關單位、各區縣有關單位:
為推動北京市節能減排工作開展,市財政局制定了《北京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北京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北京市節能減排工作的開展,加強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等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由市級財政預算專項安排,用于落實國家及北京市節能減排政策,鼓勵對節能減排增量的挖潛和提高,支持原有資金渠道難以覆蓋、支持力度不夠或問題比較突出的節能減排重點方面,原則上不用于安排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 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作為對原有資金列支渠道的重要補充,針對節能減排領域重點項目和突出問題及有關工作的特點,確定資金使用范圍和使用方式。
第四條 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財政局會同節能、減排工作的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明確、管理科學、協調配合、強化監督的運作機制共同負責。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安排、確定專項資金支出結構、資金撥付、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節能、減排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節能減排政策規劃和年度節能減排計劃,確定節能減排工作重點。相關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具體節能減排項目實施細則的制訂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和評估驗收。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堅持規劃計劃先行,確保當期工作重點,實行科學民主決策,簡化和規范審批程序,實施全過程監管。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
第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一)節能減排領域試點、示范項目。重點用于支持北京市節能減排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的關鍵環節和共性問題試點、示范項目。
(二)推廣節能減排新技術、新產品。重點用于支持通過技術改造和技術升級,取得顯著成效,具有推廣意義的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項目;支持高效、節能、環保產品推廣(如高效電機、高效照明產品等)。
(三)推廣節能減排新機制。重點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務公司為企事業單位開展的前期節能診斷服務,企事業單位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所開展的技術改造。支持其他應用新機制開展的節能減排工作。
(四)支持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工作。重點用于支持企業自愿組織實施清潔生產審核,開展清潔生產中、高費技術改造項目等。
(五)支持節能減排效果獎勵工作。重點用于支持鼓勵節能減排取得實效的區域或單位,對采取先進有效的措施和手段,節約能源消耗、減少資源利用、減少污染物排放給予獎勵。
(六)支持節能減排管理能力建設。重點用于支持節能減排標準的制定與實施、節能減排統計、節能減排宣傳培訓和信息服務等工作。
(七)對中央財政給予支持的節能減排項目進行配套支持。
(八)市政府確定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 資金使用方式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采取撥款補助、貸款貼息、資金獎勵等方式,根據項目性質、投資總額、實際節能量和減排量以及產生的社會效益等綜合測算確定支持額度。
(一)撥款補助。對納入專項資金支持范圍的節能減排領域試點示范、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新技術新產品新機制推廣等項目,補助比例一般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對于加強節能減排監督管理能力建設項目,補助比例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對單個項目的補助原則上不超過200萬元。
(二)貸款貼息。對納入專項資金支持范圍的節能減排領域試點示范、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新技術新產品新機制推廣等項目,利用銀行貸款或政府轉貸的,參照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貸款利率,給予不超過2年的貸款貼息支持。
(三)以獎代補。對完成和超額完成節能減排目標的區縣、企業或其他單位,按節能量測算給予一定額度的一次性資金獎勵。
(四)適用于節能減排資金使用的其他方式。
第八條 已享受市政府其他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節能減排專項資金在同一年度內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九條 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申報按照客觀、公正、公平原則,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征集項目,符合資金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規定的企事業單位項目,均可申請使用本專項資金。
第十條 節能減排專項資金項目審核按照科學論證、合理排序的原則,財政部門會同節能、減排工作的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對申報的項目預算委托專業機構論證,結合當年財力情況,按照輕重緩急和項目預期效果的大小和時效進行排序。
第十一條 節能減排項目預算審批和資金撥付按照依法性和及時性的原則,市財政局結合各領域資金使用計劃需求,研究編制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計劃,納入下一年度市級預算,按照法定程序報市人大批準后實施。市財政局及時做好資金撥付工作,保證節能減排工作的開展。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單位收到財政資金后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發生的費用,包括組織項目申報、項目調研、項目評審及跟蹤管理等費用,可在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北京市財政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北京市財政局可委托同級審計部門或中介機構對專項資金扶持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節能、減排工作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 北京市財政局會同節能、減排工作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做好專項資金扶持項目的績效考評工作。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獎勵資金。對違反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市財政將會同節能、減排工作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制定專項資金具體實施細則,分類明確每一類項目的具體支持范圍、支持方式、補貼標準、申報條件、操作流程等。資金管理具體實施須遵循實施細則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