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組織開展重點企(事)業
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工作的通知
發改氣候[2014]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和《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控制溫室氣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 [2011]41號)的要求,實行重點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重點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送制度,為落實我國控制溫室氣體排放行動目標、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奠定基礎,現就組織開展重點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開展重點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工作,目的是全面掌握重點單位溫室氣體排放情況,加快建立重點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制度,完善國家、地方、企業三級溫室氣體排放基礎統計和核算工作體系,加強重點單位溫室氣體排放管控,為實行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控制、開展碳排放權交易等相關工作提供數據支撐。同時,也加快培育和提高廣大企(事)業單位的低碳意識,強化減排社會責任,落實節能減碳措施,加強基礎能力建設,進一步提高我國自主減緩行動的透明度。
二、指導原則
(一)報告方法規范統一。重點單位溫室氣體排放的核算與報告應采用國家主管部門統一出臺的重點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指南,確保核算方法與報告格式的規范性和可比性,也有助于主管部門對數據信息進行匯總和對比分析。
(二)報告程序公正透明。重點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應通過公正、透明的程序開展。地方主管部門應開設統一的報送渠道,組織第三方機構對重點單位報告的數據信息進行必要的核查,對報告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與報告主體進行溝通,保證報告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管理模式協調高效。國家和地方主管部門應共同參與、協同推進重點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工作。國家做好總體協調和頂層設計,明確報告要求和有關規范,地方負責具體的落實與實施,組織開展排放數據的報告、核查與匯總。中央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在注冊所在地區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組織下開展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工作。
三、報告主體
開展重點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責任主體為:2010年溫室氣體排放達到13000噸二氧化碳當量,或2010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達到5000噸標準煤的法人企(事)業單位,或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
報告主體的具體名單由各省、區、市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確定并報我委。為保證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工作的連續性,在國民經濟五年規劃期間,原則上不對報告主體名單進行大的調整。在規劃期末,我委將組織各省、區、市主管部門對報告主體名單進行評估和調整。報告期間如報告主體出現破產、兼并、關閉、改組改制,或生產規模和溫室氣體排放發生較大變化等情況時,或根據實際情況確需增加報告主體時,由各省、區、市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自行調整后報我委。
四、報告內容
納入報告名單的重點單位根據自身實際排放情況,報告二氧化碳 (CO2)、甲烷 (CH4) 、氧化亞氮 (N2O)、氫氟碳化物 (HFCs) 、全氟化碳 (PFCs) 、六氟化硫 (SF6)共6種溫室氣體的排放。具體報告內容包括:
(一)報告主體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單位性質、報告年份、所屬行業、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填報負責人和聯系人信息等。
(二)溫室氣體排放情況。報告主體應報告年度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并分別報告化石燃料燃燒溫室氣體排放量、工業生產過程溫室氣體排放量、凈購入電力和熱力消費所對應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如報告主體存在注冊所在地之外的溫室氣體排放,還應參照上述范圍單獨報告該部分溫室氣體排放情況。
(三)其他相關的情況。報告主體應同時報告核算溫室氣體排放所涉及的各個環節活動水平數據及其來源、排放因子數據及其來源,以及其他需要特殊說明的情況。
報告主體溫室氣體排放具體的核算方法以及詳細的報告內容請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印發首批10個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的通知》[發改辦氣候[2013]2526號]。其他行業企業的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將由我委另行組織制定和印發。
五、報告程序
重點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工作應按照以下程序開展:
(一)報告主體報送。每年年初報告主體按照本通知要求,認真核算本單位上年度溫室氣體排放情況,并在3月30日前將上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情況報送所在地省級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上報的電子文件應以光盤作為介質,已建立溫室氣體排放在線報告系統的省、區、市,應采用在線報告的方式。
(二)省級主管部門核查。各地省級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接到報告主體報送的溫室氣體排放情況后,應在3個月內組織對報告內容進行評估和核查。核查可根據實際,采用抽查等各種形式。對核查不合格的,應要求報告主體限期整改、重新報送。
(三)省級主管部門匯總上報。省級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對通過評估核查的報告數據進行匯總,在每年6月30日前將本地區重點單位溫室氣體排放情況匯總報告上報我委。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省、區、市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重點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工作,按照我委的統一部署,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建立工作機制,制定出臺詳細的工作方案,抓好本轄區內報告主體溫室氣體排放情況的核算、報告、核查、匯總和上報工作。
(二)建立健全基礎支撐體系。各省、區、市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要盡快開展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基礎支撐建設,加快建立溫室氣體排放數據信息管理系統,組織開發在線報送平臺,提升對報告數據的管理能力和分析水平。同時,進一步做好排放因子測算和數據質量控制,提高報告結果的準確性。
(三)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各省、區、市政府應為開展重點單位溫室氣體報告工作提供資金保障,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爭取安排專項資金,確保相關工作順利開展。我委也將通過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等渠道,對各地開展重點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工作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
(四)加強能力建設
各省、區、市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要結合重點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工作的實際需要,切實加強重點單位和管理部門能力建設,推動重點單位建立專職的核算報告隊伍,培育第三方核查機構,培養管理部門專職人員,切實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為報告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切實的保障。
在開展重點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工作中的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我委。
特此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