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管理、能源使用和節能技術開發、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工作原則)本市節能工作堅持以結構節能為根本,以技術節能為支撐,以管理節能為保障,遵循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社會參與的原則。堅持節能與發展相互促進,節能與開發并舉。
第四條(專項規劃和計劃)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劃。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五條(政府職責)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加快發展低能耗的高新技術產業、服務業、現代制造業和節能環保產業,限制發展高耗能產業,淘汰落后生產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市鼓勵、支持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六條(目標責任)本市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作為對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考核評價的內容。節能目標責任考核評價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人民政府將節能目標逐級分解落實到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
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每年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
第七條(職能分工)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是市和區、縣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工作,負責節能工作的組織推動、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工業、建筑、交通運輸、公共機構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各自領域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發展改革、財政、統計、質量技術監督、科技、環保、規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節能工作。
第八條(節能宣傳)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節能宣傳,普及節能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
本市用能單位應當對本單位職工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
本市社區應當運用多種形式普及節能知識,倡導節能環保的生活方式。
本市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宣傳節能法律、法規、政策和節能知識,對浪費能源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節能管理
第九條(協調機制)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節能工作形勢和情況,監督、協調、推動節能工作,研究解決節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節能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機構設在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節能規劃、計劃)市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建設交通、交通港口、機關事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本市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經濟和信息化、建設交通、交通港口、機關事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編制相關領域的節能規劃、年度節能計劃,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編制本區域的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
第十一條(節能統計)市和區、縣統計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制度和能源統計指標體系,定期發布市和區縣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
第十二條(節能標準)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市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組織制定并適時修訂有關節能的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建立健全節能標準體系。
第十三條(節能預警調控)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實行節能降耗預警調控制度。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統計等部門根據全市節能降耗指標完成情況共同制定節能降耗預警控制線。
超出節能降耗預警控制線時,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與發展改革、統計等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啟動節能降耗預警調控方案,對超過節能降耗指標的高耗能單位采取應急調控措施。
第十四條(節能監察)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節能監察工作,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其所屬節能監察機構應當配合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節能監察工作,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察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節能監察)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印或者摘錄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財務賬目等資料;
(二)要求用能單位就監督檢查事項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根據需要對有關產品、設備、資料、場景等進行錄像、拍照;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合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察機構依法開展節能監督檢查,不得阻礙或者拒絕接受節能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節能監察)節能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節能監督檢查,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干擾監督檢查對象的合法生產經營活動;
(二)泄露監督檢查對象的商業秘密;
(三)向監督檢查對象收取費用或者謀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十七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本市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開展節能評估,并按規定報市和區縣節能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節能審查。
未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審批、核準機關不得審批、核準,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十八條(限額管理)生產過程中能耗高的產品的生產單位,應當執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強制性的用能產品、設備能源效率標準和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
本市需要制定嚴于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地方標準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制定。
第十九條(禁止規定)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
第二十條(工業節能的管理)市和區、縣工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業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工業節能技術政策,指導用能單位對耗能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實施技術改造,推進有利于節能的行業結構調整。
第二十一條(建筑節能的管理)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全面執行國家和市有關建筑節能標準,推進新建建筑節能、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交通運輸節能的管理)市和區、縣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交通運輸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推進運輸結構和運力調整,組織開展重點運輸企業油耗統計、監測和考核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加強對交通運輸營運車船燃料消耗量檢測和監督管理,加快淘汰、更新高耗能的老舊營運車船,推廣節能環保型運輸設備。
第二十三條(公共機構節能的管理)市和區、縣機關事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執行國家和市有關公共機構節能規定和標準,組織實施能源消費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和既有辦公建筑節能改造等節能管理事務。
市機關事務行政管理部門在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對區、縣人民政府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主管部門,在本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指導下,開展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二十四條(節能服務機構)本市建立和完善節能服務體系。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節能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活動,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節能服務。
節能服務機構應當公正、客觀地為用能單位提供節能咨詢、設計、評估、監測、審計、認證等服務。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負有節能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制定與節能有關的政策和標準時,可以征詢節能服務機構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合同能源管理)本市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發展節能服務產業。節能服務機構通過與用能單位簽訂節能服務合同,為用能單位提供節能診斷、融資、改造等服務,并按照合同約定與用能單位分享節能效益。
本市將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納入有關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節能改造項目,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稅收扶持和補助、獎勵。
用能單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支付節能服務機構的支出,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予以列支。
第二十六條(節能信息服務)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節能信息服務平臺,及時公布節能政策、節能標準,定期發布節能新產品、新技術等信息,為社會提供節能指導和服務。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二十七條(用能單位總體要求)用能單位應當加強用能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及環境和社會可承受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減少排放,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制止能源浪費。
第二十八條(用能單位職責)用能單位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獎懲制度;
(二)制定并實施節能計劃和節能技術措施;
(三)建立月度能源消費統計臺帳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
(四)定期開展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
第二十九條(用能單位能源計量管理)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管理,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記錄和匯總能源計量原始數據,確保數據真實、完整。
第三十條(集中供熱)供熱單位應當加強供熱系統節能管理,對供熱系統進行定期檢查、維護和更新改造,提高供熱系統效率。
第三十一條(禁止無償提供能源)能源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本單位職工無償提供能源。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
第三十二條(能效水平對標)本市鼓勵用能單位與同行業的能源效率先進水平指標進行對比,強化節能管理,實施節能技術改造,優化用能結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有關行業協會應當為會員單位進行能效指標對比和優化節能管理提供指導和咨詢服務。
第三十三條(工業節能要求)本市鼓勵工業企業采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設備,采用熱電聯產、余熱余壓利用、潔凈煤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等技術。
第三十四條(節能發電和電網企業)鼓勵利用余熱、余壓、垃圾、農作物秸稈和低熱值廢棄物生產電力;生產的電量符合上網要求的,由電網企業按照國家和市有關規定安排上網。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并網技術標準和節能發電調度管理的規定,加強電網建設,優先安排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規定的發電機組與電網并網運行,提高吸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上網服務。
第三十五條(民用建筑節能要求)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保證建筑用能系統正常運行,不得人為損壞建筑圍護結構和用能系統。
既有居住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在尊重該建筑所有權人意愿的基礎上,逐步實施節能改造。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計劃,明確節能改造的范圍、要求和項目實施單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六條(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應用)本市在民用建筑領域推廣太陽能利用系統,其中,新建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以及小城鎮、工業園區建設中應當率先推廣使用。新建民用建筑安裝太陽能利用系統或者預留安裝位置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太陽能利用系統與建筑一體化設計、施工的技術標準,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三十七條(農村節能)農村能源建設應當積極開發利用沼氣、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第三十八條(空調)使用空調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應當改進空調運行管理,充分利用自然通風,并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
第三十九條(計量供熱)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筑分步驟實行供熱分戶計量、按用熱量收費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對既有建筑進行節能改造,應當按照規定安裝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
第四十條(景觀照明的節能)公用設施、公共場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筑物裝飾性景觀照明及其控制系統應當優先使用節電的技術、產品和新能源,按照節能要求降低照明能耗。
第四十一條(交通運輸節能)本市促進各種交通運輸方式協調發展和有效銜接,優化交通運輸結構,建設節能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推進交通信息化建設,建設智能交通運輸管理系統,逐步提高交通運行效率。
第四十二條(公共交通節能)本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加大對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網絡和服務體系,降低公共交通消費成本,鼓勵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使用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十三條(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本市鼓勵開發、生產、使用低能耗、低污染的節能環保型汽車、新能源汽車;鼓勵新能源汽車在公共服務領域的示范推廣。
第四十四條(公共機構節能)公共機構應當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有針對性地采取節能管理或者節能改造措施;帶頭使用節能產品和設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強能源消費計量和監督管理,定期報告能源消費狀況;認真執行能源消耗定額管理制度。
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
第四十五條(重點用能單位)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5000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為本市重點用能單位。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2000噸以上不滿5000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為區、縣重點用能單位。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統計部門定期公布市重點用能單位名單和全市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
市重點用能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區、縣重點用能單位參照市級重點用能單位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
第四十六條(重點用能單位節能)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未完成年度節能考核目標、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并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四十七條(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審計)能源審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查閱用能系統、設備臺帳資料,核對能源消耗計量記錄;
(二)檢查用能系統、設備及能源計量器具的運行狀況,審查節能管理制度及能源消耗定額執行情況;
(三)查找存在節能潛力的用能環節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議。
市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審計工作應當每兩年進行一次,鼓勵非重點用能單位開展能源審計。能源審計管理辦法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崗位)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經驗以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能源管理人員和負責人應當接受節能培訓。
第四十九條(重點用能單位能量平衡測試)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三年開展電平衡測試和熱效率測試,測試報告應由有資格的節能監測機構出具。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和激勵措施
第五十條(政府推動)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把節能技術研究開發作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安排資金支持節能技術應用研究,開發節能共性和關鍵技術和設備,促進節能技術的成果轉化和應用推廣。
第五十一條(節能技術及產品推薦目錄)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并發布推廣、應用先進節能技術、節能產品的推薦目錄,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使用。
第五十二條(專項資金)市人民政府設立節能專項資金,節能專項資金占同級財政收入比重應逐年增加。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節能技術改造和技術升級;
(二)支持開展合同能源管理;
(三)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范和推廣;
(四)節能宣傳、培訓;
(五)節能獎勵;
(六)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支持節能工作的其他用途。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支持節能工作。
市財政、審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執行情況依法進行監督和審計。
第五十三條(節能技術交流)本市鼓勵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大專院校采取多種方式開展國內、國際節能和可再生能源技術與信息交流。
第五十四條(鼓勵企業節能)企業開發節能新技術、進口節能研發用品、購置節能專用設備,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十五條(金融支持)本市鼓勵金融機構根據節能服務機構的融資需求特點,創新信貸產品,拓寬擔保品范圍,簡化申請和審批手續,為節能服務機構提供項目融資、保理等金融服務。
本市支持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通過聯合貸款、轉貸款等合作方式,為起步資金大、項目投資回報期長的節能項目提供全程金融服務,根據項目不同階段的信貸需求,提供相應的信貸產品。
本市鼓勵擔保機構、金融機構對企業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給予擔?;蛘呤谛胖С?。
第五十六條(能源價格政策)本市推進能源價格改革,實行有利于節能的能源價格政策。
本市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推行可中斷負荷補償電價等政策;擴大兩部制電價執行范圍,提高兩部制電價中基本電價的比重,并實行分時核定最大需量。
本市鼓勵電力企業與用戶運用協議避峰等措施限制高峰期電荷,合理調整用電負荷。
本市對鋼鐵、有色金屬、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業的企業,分淘汰、限制、允許和鼓勵類推行差別電價政策。
第五十七條(節能措施)本市鼓勵采用高效照明、高效電機、蓄能設備等節能技術和產品;推廣節能自愿協議、電力需求側管理等節能辦法。
第五十八條(政府采購)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公共機構應當優先采購列入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
第五十九條(表彰獎勵)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在節能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拒絕檢查的行政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用能單位拒絕監督檢測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違規審批)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六十二條(使用淘汰設備或工藝處罰)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六十三條(服務機構違規處罰)節能服務機構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活動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包費制處罰)能源生產經營單位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拒絕能源審計處罰)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能源審計計劃或審查報告不合格的單位實行強制審計,強制審計必須委托從事能源審計的第三方機構進行。
第六十六條(拒絕檢查的行政處罰)拒絕、阻礙節能監督管理執法人員執行職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能源管理崗位設置處罰)重點用能單位未按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未按規定進行能量平衡測試處罰)重點用能單位未按規定要求開展電平衡測試和熱效率測試或測試報告不符合要求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20 年月 日起施行。2001年5月23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節約能源條例》同時廢止。
各單位和各界人士對本征求意見稿有修改意見和建議的,請于2011年6月31日前將意見或建議郵寄、傳真或發電子郵件至市政府法制辦經濟法規處。
聯系人:郭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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