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浙江省環保廳獲悉,浙江日前發布《關于全面建立生態環境狀況報告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各級政府向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鄉鎮人大主席團)報告生態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到2020年,浙江將全面推行省市縣鄉四級生態環境狀況報告制度。
據了解,此次建立的浙江省生態環境狀況報告制度源于杭州富陽區的鄉鎮生態責任報告制度。2015年開始,富陽率先在淥渚、漁山兩個鄉鎮推行生態環境狀況報告制度和環境責任體系建設,取得經驗后,富陽在全區24個鄉鎮(街道)全面鋪開。經過近兩年積極探索,富陽生態責任報告制度日趨健全,各鄉鎮(街道)厘出責任清單,遵循“管行業就得管環保,管環保就得有責任”的理念,責任級級落實,打通了生態環保工作“最后一公里”。
《意見》提出到2018年,省市縣三級全面推行生態環境狀況報告制度,各縣(市、區)選取30%以上的鄉鎮開展試點;到2020年,省市縣鄉四級全面推行生態環境狀況報告制度。
《意見》還把報告內容拓展到生態環保重點工作和重大環境問題,明確了設立綜合性報告、專項報告、重大環境問題報告三種報告內容和報告方式。
從方式上看,三種報告均可由各級政府領導按照本級人大常委會(鄉鎮人大主席團)的要求進行報告。不同的是,綜合性報告還可列入本級人大審議議程,而且原則上每年要報告1次,一般當年一季度就要完成對上年度生態環境狀況的報告;專項報告一般在生態環保重點工作推進過程中的重要節點報告;重大環境問題報告則在查明突出環境事件、環境群體性事件和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等原因后及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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