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2016年第44號令)的有關規定,(1)取消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耗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登記。(2)按照放管服的要求,進一步明確市區兩級發展改革部門的節能審查權限,市發展改革委只負責審查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核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以及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余項目由區級發展改革委審查。(3)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以及審查信息的統計分析。
責任編輯:李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