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提交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二十八次會議一審。此次立法創設了不少新制度,比如環保部門與排污企業簽訂污染防治協議、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等。環境保護履職情況將作為對政府和領導人督察和考核的重要內容。
《條例(修訂草案)》創制了環保部門與排污企業簽訂污染防治協議的制度。市環保局局長張全說,這一制度可以使企業主動參與排污指標確定和污染防治措施的擬定,通過協商確定最適合的規制目標。這項制度在給予企業更多自主權的同時,也提升了監管標準。
此次立法還強化土壤污染的防范和修復責任。發現存在環境風險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制定相應的風險防控方案,并采取防范措施。對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排污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如果未承擔修復責任的,按照規定,要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張全說,此次立法落實最嚴格法律責任,參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大幅提高罰款上限至一百萬元,將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從大氣污染防治領域擴大至所有環境保護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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