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廣泛征求民意、匯聚民智、增強立法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近日,陜西省法制辦公布了《陜西省建筑節能條例(第二次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提出,下列建筑應當執行綠色建筑標準:城鎮新區、綠色生態城區的新建民用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學校、醫院等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筑;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區。此外,《意見稿》還要求城市、鎮總體規劃制定時,統籌考慮可再生能源、綠色建筑和建筑產業現代化技術在建筑中的應用。建設單位在進行項目咨詢、設計招標或者委托設計時,應當明確綠色建筑的等級以及相關指標要求。在建設過程中,不得擅自變更綠色建筑施工圖設計內容,降低設計標準。
《意見稿》明確,綠色建筑是在建筑物的規劃、設計、新建、改建、擴建和使用過程中,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
《意見稿》要求,綠色建筑實行評價標識制度。鼓勵建設單位根據節能、節水、節材、節地、環保和節能運行管理的要求,建設綠色建筑。建筑設計、施工、驗收和測評,建筑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的應用以及建筑物用能系統的運行管理應當執行國家、行業和本省制定的強制性節能與綠色建筑標準。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以及其它與建筑節能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標準,依法對建筑物符合標準負責。
確定建設工程方案時,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可行性評估,優先選擇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物的供熱、制冷、照明。具備太陽能熱利用條件的新建建筑,應采用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筑相結合技術設計,住宅區應當配套設計雨水回收利用和中水回用設施;規劃建筑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區應當配套設計雨水回收利用設施。鼓勵在具備條件的建筑物屋頂、墻面等部位實施綠化。
在節能審查時,民用建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設建筑節能專篇。綠色建筑項目應當設綠色建筑專篇,綠色建筑專篇應當包含綠色建筑技術措施與建設等級水平的內容。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學校、醫院等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筑,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將采用的綠色建筑技術、建設等級標準等納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范圍和投資預算。
在土地供應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土地出讓或劃撥時,應當根據綠色建筑相關規劃和年度計劃,將綠色建筑發展要求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在稅收優惠上,建筑項目經測評達到綠色生態居住小區標準或者優于現行綠色節能建筑標準的,建設單位可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在資金支持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節能專項資金、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等,用于支持綠色建筑、綠色生態城區、綠色低碳小城鎮和綠色生態居住小區建設。
《意見稿》是對陜西省2007年開始實施的《陜西省建筑節能條例》的補充、完善和細化,建立健全了綠色建筑的管理制度、支持政策,強化綠色建筑的行政推動能力,同時對太陽能熱利用、廢熱回收利用、屋頂墻面綠化等要求,進行了補充完善。
責任編輯:付鵬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