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天津市環保系統共出動執法人員5383人次,檢查企業、點位2731家次,立案133起,下達責令改正決定122起;下達行政處罰決定115起,其中涉及大氣類39起、水類2起、固體廢物類4起、違法建設項目類66起,其他4起,共處罰款616.13萬元;移送公安機關環境污染犯罪1起,有效地打擊和震懾了各類環境違法行為。
機動車執法方面,2016年3月,全市環保、公安交管、交通運輸部門持續聯合開展移動源執法檢查,共出動執法人員856人次,遙測攔檢、入戶排查機動車2.8萬輛,抽檢挖掘機等非道路移動機械85臺,依法查處超標車65輛、超標機械2臺;組織開展全市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執法檢查,共檢查156家次,對2家油氣回收設施未正常運行的違法行為進行依法處罰并責令整改;新車生產、銷售環節環保一致性核查共1250輛。
現對10起環境違法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一、東麗區華明街北于堡村個體電動自行車加工廠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
2016年3月22日,東麗區環保局執法人員聯合公安東麗分局干警對位于東麗區華明街北于堡村的一家個體電動自行車酸洗磷化加工廠進行了突擊檢查,發現該單位酸洗磷化加工廠無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磷化清洗廢水未經處理,直接向外環境排放并滲入地下。經監測,該單位排放的廢水中總鋅、總錳、總鎳等重金屬濃度均超過國家標準的3倍以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的“嚴重污染環境”的認定標準,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的規定。2016年3月23日,東麗區環保局依法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東麗區分局進行處理。
二、天津薈菁華熱力有限公司大氣污染物排放超標案
2016年1月3日,天津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對天津薈菁華熱力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對鍋爐煙氣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了監測。經監測,該單位2#鍋爐脫硫設施出口排放的廢氣中顆粒物濃度為47mg/m3, 超過了《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中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30mg/m3。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的規定,2016年1月6日,天津市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2016年3月4日,市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35.6萬元。
三、天津海利裝飾材料有限公司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2016年3月13日,靜海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天津海利裝飾材料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 發現該單位正在運行的6噸蒸汽鍋爐的煙氣管道設置有煙氣擋板及旁路,該鍋爐通往脫硫除塵設施的管道擋板處于關閉狀態,鍋爐排放的煙塵未進入脫硫除塵設施,僅通過旁路經引風機、煙囪直接向環境排放。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 2016年3月15日,靜海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2016年3月31日,靜海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30萬元。
四、寶坻區鑫光物業管理中心大氣污染物超標排放案
2016年3月2日,寶坻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寶坻區鑫光物業管理中心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對鍋爐煙氣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了監測。經監測,該單位鍋爐煙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為51.7 mg/m3,超過了《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的規定。依據《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2016年3月7日,寶坻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2016年4月5日,寶坻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27.23萬元。
五、濱海新區漢沽集中供熱管理站大氣污染物超標排放案
2016年1月20日,濱海新區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天津市濱海新區漢沽集中供熱管理站河西供熱站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對鍋爐煙氣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了監測。經監測,該單位供熱鍋爐煙氣排放出口污染物煙塵濃度為211mg/m3,超過《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的規定,2016年2月2日,濱海新區環境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2016年3月8日,濱海新區環境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12萬元。
六、寶坻區劉榮元個體機制木炭加工廠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案
2016年3月14日,寶坻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寶坻區林亭口鎮糙甸良種場東側的劉榮元個體機制木炭加工點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機制木炭加工項目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需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主體工程擅自投入生產。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和第十六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2016年4月5日,寶坻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生產,并處罰款4萬元。
七、天津佳菲運動器材有限公司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存貯工業廢水案
2016年3月14日,薊縣環保局執法人員對天津佳菲運動器材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發現該單位有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存貯工業廢水的行為。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工業廢水、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規定。依據《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排放水污染物、傾倒廢棄物或者堆放、存貯污染物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2016年3月14日,薊縣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2016年3月31日,薊縣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3萬元。
八、天津市寧河區利滿水泥磚廠未采取防揚塵污染措施造成揚塵污染案
2016年2月26日,寧河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寧河區七里海鎮興隆淀村外南側的天津市寧河縣利滿水泥廠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易產生揚塵的原料堆場采用露天貯存的方式儲存原料,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產生。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四條“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礦粉、砂石、灰土等易產生揚塵的散體物料堆場,應當密閉貯存;不能密閉的,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嚴密圍擋或者防風抑塵網,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止揚塵”的規定。依據《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九條第三項“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礦粉、砂石、灰土等易產生揚塵的散體物料堆場,未采取密閉貯存、設置圍擋或者防風抑塵網等有效措施防止揚塵的,或者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2016年3月18日,寧河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5萬元。
九、天津市福萊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大氣污染物超標案
2016年3月2日,河北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在對北運河公園工地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工地施工單位天津市福萊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臺工程鏟車排放的煙度超過《天津市在用非道路柴油機械煙度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DB12/588-2015)規定的排放限值。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的罰款”的規定,2016年3月2日,河北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2016年3月14日,河北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5千元。
十、天津志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大氣污染物超標案
2016年3月10日,南開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地鐵六號線鞍山西道工地開展專項執法檢查,發現該工地施工單位天津志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1臺300KW柴油發電機排放的煙度超過了《天津市在用非道路柴油機械煙度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DB12/588-2015)規定的排放限值。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處五千元的罰款”的規定,2016年3月10日,南開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2016年3月10日,南開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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