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氣候變化巴黎大會進入第四天。中國氣候變化事務特別代表解振華當日在中國角召開的媒體吹風會上說,各國談判代表繼續就協議草案中的文本進行分組談判,但目前存在較大分歧,進展緩慢。他詳細闡述了中國在有關爭議問題上的立場以及解決方案,呼吁各方相向而行,以積極、建設性的態度推進談判,朝大會成功的目標邁近。
解振華介紹,本周主要是氣候變化巴黎大會談判代表進行分組磋商,并將于5日提交一份可供下周各國部長在高級別會議中磋商的協議草案,以期于12月11日晚達成巴黎大會的最終協議,為2020年后國際氣候治理做出安排。
解振華指出,目前的談判總體進展緩慢,主要反映出在以下四方面的分歧:巴黎大會成果的法律約束力問題;各國應對氣候變化的力度問題;資金問題;以及巴黎大會達成的協議與《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關系問題。
關于巴黎大會協議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解振華表示目前存在兩種看法:一種聲音支持協議應具有約束力;另一種聲音出于國內政治因素考慮,認為部分協議可以有約束力。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在11月30日巴黎大會開幕式的發言中特別強調,中方希望大會達成一個全面、均衡、有力度、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就協議約束力的問題,解振華闡述了中國立場和建議方案:“最近這兩年,我和各個主要方的代表團團長在交換意見時,(提出)希望這個結果能不能以這樣一種方式來解決,就是‘協議+決定’。也就是說,協議當中,把2020年后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機制性的安排、規則作為主要部分,通過之后應該具有法律約束力。整個規則大家都應該遵守,但各國可能有其特殊性,特別是一些國家有它的實際困難,那么就放到決定當中。決定就是指政治決定,不需要各國議會批準,各國政府只要參加了,就應該認真落實。這里主要講的就是各國INDC(即國家自主貢獻方案)制定的目標,到底這個目標是不是要有約束力。這還需要經過一段時間的磋商、溝通和協調,讓大家相向而行,把這個問題加以解決。”
解振華指出,目前近180個國家提交了國家自主貢獻方案(INDC),表明各國為應對氣候變化正積極采取行動。有些國家提出,現在各國的INDC還不足以達到全球升溫控制在2攝氏度以內的目標,應該進一步提高力度。對此,一種觀點是在當前各國INDC的基礎上進行審評,并根據其與升溫控制在2度以下的長期目標間的差距,強制性要求各國更新INDC。另一種觀點反對這種“侵入式”的定期審評,認為INDC是自主決定的,應根據各國國情和能力決定是否應繼續提高力度。解振華表示,中方主張尋求一種兼具包容性和促進性的機制模式,并希望各國應加快向綠色低碳的發展方式轉型。他解釋說:“我們希望,各國的INDC應該給予充分肯定,這是政治互信。我們總要知道,我們大家的努力和長期目標還有多大差距,所以我們支持定期地進行整體盤點,不是對個體國家進行盤點,而是就整體的各國貢獻來進行盤點。在盤點的過程中,各國交流、學習各國有哪些好的經驗、做法和措施,特別是有哪些創新的技術、低碳技術,在盤點的過程中建立一個激勵機制。”
談及資金問題,解振華強調,這既是發展中國家尤為關切的問題,也是影響氣候變化巴黎大會談判進程的關鍵問題。《公約》和《京都議定書》中都明確要求落實資金,而且發達國家在氣候變化哥本哈根大會上也作出了到2020年每年向發展中國家提供1000億美元資金支持的承諾。解振華指出,如何兌現承諾便是現在需解決的問題。發達國家此次基本都表達了提供資金的意愿,目前存在的分歧主要在于資金的成分,以及能否按時拿出資金。因此,發展中國家要求巴黎大會上一定要明確時間表、路線圖。資金問題同樣涉及2020年后的資金籌措。解振華介紹,大家目前的共識是2020年后應該在每年1000億美元的基礎上有所增加,而關于此資金的來源是否僅由發達國家提供,各方意見仍然不一。解振華闡述了中方在資金方面的立場:“中方對這一問題的看法是,2020年之前必須要兌現承諾,2020年之后,發達國家要繼續在1000億資金的基礎之上繼續增加資金的規模,支持發展中國家提高能力。但是,2020年之后,各國都得采取行動,(因為)資金需求量非常大。我們支持除了公共資金為主之外,把‘蛋糕’做大,也歡迎各個不同的渠道來支持應對氣候變化,比如歡迎私營部門、基金會來參加。另外,有些發展中國家也愿意提供一些南南合作的資金支持。中國除了在過去三年當中堅持了用南南合作資金來支持發展中國家辦了一些活動來提高應對氣候變化能力之外,我們今年開始建立一個南南合作基金。通過該基金幫助其他發展中國家提高減緩、適應和管理的能力,特別是到多邊的基金里去融資的能力。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提供的資金性質上是不同的,發達國家是責任和義務,我們是自愿的。”
關于氣候變化巴黎大會最終將達成的協議和《公約》的關系,解振華表示,目前主要存在兩種立場,或主張協議應替代《公約》,或認為協議為《公約》下的一個組成部分。他由此表明中國的看法:“我們的觀點很明確,現在的巴黎大會是全球應對氣候變化進程中的一個重要節點。這個會議的結果應該是在《公約》下,遵循《公約》的原則和框架、遵循‘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各自能力原則和公平原則的一個階段性的、里程碑式的結果。我們不同意拋開公約另搞一套。”
從《公約》中的說明,到“利馬氣候行動倡議”以及近兩年中美、中法雙邊氣候變化聯合聲明中的確定,目前談判中大家對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并無異議,但是就如何在具體協議的各個要素中體現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區分,依然存在較大分歧。一些國家認為,隨著發展中國家情況的發展,按照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來區分的方法已不適用。對此,中方認為,雖然情況有變,但是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在歷史責任、發展階段、能力上的區別并沒有本質上的變化。而且,即使堅持了這種區分,也并沒有影響發展中國家在減緩、適應方面做出很多努力。
解振華強調,為在氣候變化巴黎大會上達成一個全面、均衡、有力度、有約束力的氣候變化協議,各國應提出積極建議,相向而行,減少分歧:“我們希望共贏,這就是說大家都能夠接受的最后的解決方案。氣候變化是一個挑戰,大家的生存發展受到那么大的威脅,應該同舟共濟,各盡所能,加強合作,合作共贏。”
責任編輯:李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