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價定價再出拳。11月16日,國家發改委發布公告,就《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試行)》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輸配電價改革道路上再邁出重要步子。
根據“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體制架構,輸配電價是管住中間的核心所在。放開兩頭難,管住中間更難。文件制訂過程的開門態度值得贊賞。拜讀后,主要有以下幾個疑惑,需要再探討和明確:
其一,事后調整是否應考慮電量因素?文件明確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實行事前核定(第五條),也要求建立定期校核機制(第二十一條),但更多考慮的是規劃投資問題,對電量因素未充分考慮。輸配電價由準許收入與輸配電量計算而來(第十二條),電量是最為主要的變量,是否當因電量調整而對輸配電價進行適當調整?
其二,部分變動成本到底應與什么項目掛鉤?關于準許成本的計算(第八條),材料費、修理費、其他費用等都與監管周期新增固定資產原值掛鉤,分別按不高于1%、1.5%、3%核定。具體比率暫且不說,恐怕掛鉤方式需要再考慮。假如極端情況下沒有任何新增固定資產,難道這三項費用也完全為零?
其三,可計收益固定資產范圍能否完全明確?在準許收益的計算中(第九條),可計提收益的固定資產范圍用了“包括但不限于”的表述。類似表述亦出現在文中其他地方,比如與輸配電業務無關的固定資產。非電業務用此表述應無問題,畢竟范圍可能太過寬泛。然而,可計收益的固定資產是否也寬到列不完呢?
其四,資產負債率是否也應刨掉非電業務?按照文件,準許收益率=權益資本收益率×(1-資產負債率)+債務資本收效率×資產負債率。資產負債率是重要變量,參照監管期初前三年電網企業實際資產負債率平均值核定。按照相關性原則,文件多數地方都把非電因素刨除在外,那么資產負債率是否也應刨掉呢?尤其,前一項為何要降到歷史水平的七成?
其五,輸配電價用戶類別是否一定要三類?根據文件規定(第十三條),輸配電價用戶類別以現行銷售電價分類為基礎,原則上分為大工業用電、一般工商業及其它用電、居民用電和農業用電類別。目前已發布的首個監管周期輸配電價的安徽、貴州、云南,用戶類別均只要前兩項,今后是否需要再設定居民用電和農業用電類別?
其六,部分量化比率是否足夠科學合理?其他費用“參考不高于電網經營企業監管期初前三年歷史費率水平的70%”(第八條)“當電網企業實際投資額低于監管周期規劃新增輸配電固定資產投資額時,對差額投資對應的準許成本的70%予以扣減”(第二十一條)。這兩個70%足夠科學、足夠有說服力嗎?
其七,有的規定可能還需要更加具化?比如,“準許收益率可在上述定價公式基礎上,根據民網的資產實際利用率、供電可靠性及服務質量相應上下浮動”,是否會留下較大空當?“建立定期校核機制”,監管周期暫定三年,期間何時校核、校核結果如何應用?
其八,定價流程是否當在文件中明確?根據中央定價目錄,省及省以上電網輸配電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定價,是管住中間的重要手段。作為改革的重要內容,其流程必然與原定價流程截然不同。然而,征求意見稿中并未明確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流程,與輸配電成本監審的銜接也無充分表述。
其九,是否還應當引入橫向對比機制?從目前發布輸配電價的安徽、云南、貴州看,相互之間是有差距的。大部分差距并不明顯,但安徽110千伏、220千伏輸配電價標準遠高于云貴。兩項均限于大工業用電,為兩部制電價。安徽在基本電價高于云貴的情況下,電度電價仍然遠遠高出。安徽110千伏0.1484元、220千伏0.1384元,云貴只有7分多、5分多。今后在輸配電價制訂過程中是否應適當進行橫向對比?
雖然征求意見稿未必完善,即使今后正式出臺的文件可能也未必盡美,但應當可以理解,畢竟從購銷差價的贏利模式到“準許成本+合理收益”,對電網企業而言將是深刻的轉變,對政府監管部門而言也是巨大考驗。
責任編輯:李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