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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以來國家政策文件鼓勵支持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相關內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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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機制自1998年示范、推廣以來,據不完全統計,國家層面發出與合同能源管理機制有關的文件近百份,政策文件中從鼓勵推廣、財政支持、稅收優惠、金融服務以及完善會計制度等方面明確給予鼓勵支持。地方層面發出的鼓勵支持合同能源管理的政策文件不勝枚舉。

合同能源管理機制自1998年示范、推廣以來,據不完全統計,國家層面發出與合同能源管理機制有關的文件近百份,政策文件中從鼓勵推廣、財政支持、稅收優惠、金融服務以及完善會計制度等方面明確給予鼓勵支持。地方層面發出的鼓勵支持合同能源管理的政策文件不勝枚舉。


當前,合同能源管理是市場化手段實現節能降碳工作的重要力量,已經成為用能單位實施節能降碳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更將對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起到重要支撐作用。


1.   2000年6月30日,原國家經貿委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司發出了《關于進一步推廣“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通告》,首次提出在全國推廣合同能源管理機制,是我國第一個由國家節能主管部門發出的推廣“合同能源管理”的文件。


2.  2001年10月10日,原國家經貿委發布的《能源節約與資源綜合利用“十五”規劃》中提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新機制,提高節能技術服務水平,促進先進實用技術在中小企業的推廣應用”;“轉變政府職能,必須探索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推動能源節約與資源綜合利

用的新機制,包括合同能源管理的技術服務機制,以克服節能新技術、新產品推廣中的市場障礙”。


3.  2004年4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開展資源節約活動的通知》中提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節能融資擔保等新機制,培育和發展節能節水技術服務體系,為企業提供節能節水技術服務”。 


4.  2004年11月2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中要求“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場化服務新機制等措施”。


5.  2005年6月27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工作重點的通知》,提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節能投資擔保機制,為企業實施節能改造提供診斷、設計、融資、改造、運行、管理一條龍服務”。


6.  2006年4月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發布《關于印發千家企業節能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中提到“重點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為千家企業節能改造提供診斷、融資、設計、改造、運行、管理‘一條龍’服務”。


7.  2006年7月25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八部門發布《“十一五”十大重點節能工程實施意見》中提出:“推廣合同能源管理市場化機制,提高節能技術服務中心的服務水平和市場競爭力”。


8.  2006年8月6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中要求“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進企業節能技術改造”。


9.  2007年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聯合發布《中國節能技術政策大綱(2006年)》,提出“8.5 培育發展節能技術服務市場。加強節能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建立完善節能技術重點實驗室和工程中心。發展節能服務產業,促進節能技術服務機構轉換機制、創新模式和拓寬領域“。


10.2007年6月3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印發關于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指出“培育節能服務市場,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點支持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為企業以及黨政機關辦公樓、公共設施和學校實施節能改造提供診斷、設計、融資、改造、運行管理一條龍服務”。


11.2007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該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十六條中提出“國家運用財稅、價格等政策,支持推廣電力需求側管理、合同能源管理、節能自愿協議等節能辦法。”首次將推廣合同能源管理機制正式寫進了節能法。


12.2008年7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2008年節能減排工作安排》(國辦發〔2008〕80號)中要求“研究提出《關于加快發展節能服務業的指導意見》,培育節能服務市場,鼓勵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為中小企業、公共機構實施節能改造”。


13.2008年10月1日,國務院第18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公共機構節能條例》開始施行。《條例中》提出:公共機構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節能服務機構進行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


14.2009年12月3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 ),附件“節能減排技術改造”要求:“具有獨立法人資質,且注冊資金不低于100萬元的節能減排技術服務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的形式,通過以節省能源費用或節能量來支付項目成本的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項目”。


15.2010年4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意見》(國發辦[2010]25號)。該文件被視為合同能源管理的里程碑式文件。文件提出了加快合同能源管理發展、積極發展節能服務產業的戰略意義,明確了節能服務產業的發展目標,并從財政獎勵、稅收扶持、完善會計處理制度、改善金融服務四個方面支持合同能源管理的發展。


16.2010年6月3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出臺的《關于印發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0]249號)中,中央財政決定在2010年安排20億元,用于支持節能服務公司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工業、建筑、交通等領域以及公共機構實行節能改造。


17.2010年8月9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國家標準《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 24915-2010)發布。該標準是首部合同能源管理的國家標準,規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相關術語定義和技術要求,并提供了節能效益分享型參考合同文本。


18.2010年12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 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中規定,“對于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增值稅、營業稅暫免,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19.2011年6月27日,交通運輸部印發《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節能減排“十二五”規劃》(交政法發〔2011〕315號)中提出:“提升交通運輸領域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水平”;“在各類交通公共建筑項目中率先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新機制,發揮政府部門節能減排的表率作用”。


20.2011年8月30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印發《公共機構節能“十二五”規劃》(國管節能〔2011〕433號)中提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完善公共機構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補貼政策和節約資金留成激勵措施,帶動社會資金投入公共機構節能領域,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的發展”。


21.2011年8月31日,國務院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將合同能源管理推廣工程列入“十二五”節能重點工程。


22.2011年9月8日,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等十部門聯合發布《關于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國際化發展的指導意見》(商產發〔2011〕310號),文中提出促進商業模式創新。支持借鑒和引進國際先進商業模式,鼓勵合同能源管理、專業化環保服務等商業模式的創新和發展。


23.2011年11月1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文件將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并提出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


24.2011年12月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31號),文中提出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免征增值稅。


25.2012年6月16日,國務院印發《“十二五”節能環保產業發展規劃》(國發〔2012〕19 號),要求“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特許經營等節能環保服務新機制”;“大力發展以合同能源管理為主要模式的節能服務業,不斷提升節能服務公司的技術集成和融資能力。鼓勵大型重點用能單位利用自身技術優勢和管理經驗,組建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推動節能服務公司通過兼并、聯合、重組等方式,實行規模化、品牌化、網絡化經營。鼓勵節能服務公司加強技術研發、服務創新和人才培養,不斷提高綜合實力和市場競爭力”。


26.2012年8月6日,國務院印發的《節能減排 “十二五”規劃》國發〔2012〕40號)中要求:“(實施)合同能源管理推廣工程。扎實推進《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25號)的貫徹落實,引導節能服務公司加強技術研發、服務創新、人才培養和品牌建設,提高融資能力,不斷探索和完善商業模式。鼓勵大型重點用能單位利用自身技術優勢和管理經驗,組建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支持重點用能單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公共機構實施節能改造要優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加強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融資扶持,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提供靈活多樣的金融服務。積極培育第三方認證、評估機構。到2015年,建立比較完善的節能服務體系,節能服務公司發展到2000多家,其中龍頭骨干企業達到20家;節能服務產業總產值達到3000億元,從業人員達到50萬人。‘十二五’時期形成6000萬噸標準煤的節能能力”。


27.2013年1月1日,國務院印發《能源發展“十二五”規劃》,提出“實行萬家企業節能低碳行動,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場化節能機制”。


28.2013年5月24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文中將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附件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免征增值稅。


29.2013年8月1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快發展節能環保產業的意見》,提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特許經營、綜合環境服務等市場化新型節能環保服務業態”;“用能單位廣泛采用‘節能醫生’診斷、合同能源管理、能源管理師制度等節能服務新機制改善能源管理”;“支持重點用能單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


30.2013年9月10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中要求“全面落實‘合同能源管理’的財稅優惠政策,完善促進環境服務業發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設施投資、建設、運行一體化特許經營”。


31.2013年12月17日,國稅總局、財政部發布關于落實節能服務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進一步明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所得稅優惠政策。


32.2014年7月28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快發展生產性服務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26號),提出“推廣合同能源管理,建設‘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綜合服務平臺,積極探索節能量市場化交易”。


33.2015年1月13日,中國銀監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印發能效信貸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15〕2號),文中提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有效控制風險和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加大對以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能效信貸包括用能單位能效項目信貸和節能服務公司合同能源管理信貸兩種方式。對于合同能源管理信貸,應建立管理臺賬制度,逐筆登記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量、節能服務公司應分享收益、財政獎勵資金、約定回款金額、實際分享收益和還本付息金額等,定期監測項目節能效益回款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34.2015年5月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要求“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節能低碳產品和有機產品認證、能效標識管理等機制”。


35.2015年10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影視等出口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8號),文中提出合同標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


36.2015年11月19日,國務院印發《關于積極發揮新消費引領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給新動力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66號),提出“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37.2015年12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8號),文中提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合同標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3〕106號文件印發)所附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對應的應稅服務范圍執行。


38.2016年3月2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其中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中同時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免征增值稅;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中提出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39.2016年5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文中將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列入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


40.2016年6月28日,國管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十三五”規劃》,提出“激發公共機構節能服務的市場需求,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模式,鼓勵和引導公共機構利用社會資本參與節能改造、能源管理”;“推進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節水管理,完成600個示范項目。推進節約型辦公區建設,中央國家機關本級建成節約型辦公區”;“公共機構按合同能源管理改造合同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支出,視同能源費用列支或計入相關支出”。


41.2016年7月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關于推進多能互補集成優化示范工程建設的實施意見》發改能源〔2016〕1430號)中提出:“創新終端一體化集成供能系統商業模式,鼓勵采取電網、燃氣、熱力公司控股或參股等方式組建綜合能源服務公司從事市場化供能、售電等業務,積極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綜合節能服務等市場化機制”。


42.2016年7月1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關于推動積極發揮新消費引領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給新動力重點任務落實的分工方案》發改規劃〔2016〕1553號 )中要求:“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43.2016年7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石化產業調結構促轉型增效益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7號)中提出:“大力發展能效信貸、合同能源管理未來收益權質押貸款、排污權抵押貸款、碳排放權抵押貸款等綠色信貸業務”。


44.2016年10月27日,國務院印發《“十三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國發〔2016〕61號),提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動節能服務產業健康發展”。


45.2016年11月24日,國務院印發《“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國發〔2016〕65號),提出“大力發展環境服務業,推進形成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節水管理、第三方監測、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及環境保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服務市場”。


46.2016年11月29日,國務院印發《“十三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國發〔2016〕67號),要求“做大做強節能服務產業。支持合同能源管理、特許經營等業態快速發展,推動節能服務商業模式創新,推廣節能服務整體解決方案。支持節能服務公司通過兼并、聯合、重組等方式實現規模化、品牌化、網絡化經營” 。


47.2017年1月5日,國務院印發《“十三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中提出:“(十一)推進公共機構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積極推進政府購買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探索用能托管模式”;“(二十四)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重點節能工程”;“(三十五)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實施合同能源管理推廣工程,鼓勵節能服務公司創新服務模式,為用戶提供節能咨詢、診斷、設計、融資、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綜合服務。鼓勵各級政府加大對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政府機構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支出,視同能源費用支出”。


48.2017年1月1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7號)中要求:“開發區要積極推行低碳化、循環化、集約化發展,推進產業耦合,推廣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積極參加全國碳交易市場建設和運行”。


49.2017年1月2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2016版)》,《目錄》將“節能項目方案編制和設計、項目投融資、工程施工和調試、設施運營和維護、人員節能培訓、節能量測量與驗證等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列入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


50.2017年4月1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的《關于加強“十三五”信息通信業節能減排工作的指導意見》中要求:“建立健全第三方節能服務機制。創新合同能源管理,健全利益分享機制,推廣能源費用托管、節能量保證、節能設備租賃等商業模式,滿足用能單位的個性化需求”。


51.2017年12月2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印發的《關于加快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促進北方采暖地區燃煤減量替代的通知》(發改環資〔2017〕2278號)中提出:“在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領域大力推廣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勵將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整體打包,采取建設-運營-維護一體化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系統運營維護交由專業化的合同能源服務公司”;“對通過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淺層地熱能利用項目,按有關規定享受稅收政策優惠”;“中央預算內資金積極支持淺層地熱能利用項目建設”。


52.2018年2月2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的《關于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8〕364號)中提出:“鼓勵以合同能源管理等第三方投資模式建設、運營電廠儲熱、儲能設施”。


53.2018年6月1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要求:“大力發展節能和環境服務業,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節水管理,積極探索區域環境托管服務等新模式。鼓勵新業態發展和模式創新”。


54.2018年6月27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中要求“推行節能環保整體解決方案,加快發展合同能源管理、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會化監測等新業態,培育一批高水平、專業化節能環保服務公司”。


55.2019年2月1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綠色產業指導目錄(2019年版)》,《目錄》將“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納入綠色服務。


56.2019年2月26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通運輸部等24個部門聯合發布《關于推動物流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強大國內市場的意見》(發改經貿〔2019〕352號)中指出:“發展綠色倉儲,鼓勵和支持在物流園區、大型倉儲設施應用綠色建筑材料、節能技術與裝備以及能源合同管理等節能管理模式”。


57.2019年5月12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海南)實施方案》,要求“大力推行園區集中供熱、特定區域集中供冷、超低能耗建筑、高效節能家電等,推廣合同能源管理,完善市場化節能機制”。


58.2019年5月16 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工業節能診斷服務行動計劃》,提出:“鼓勵企業與節能服務市場化組織、節能技術裝備提供商等對接,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實施節能技術改造,并跟蹤項目實施情況、評價節能降耗效果”;“選擇信譽佳、專業強的市場化組織,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多種市場化節能服務模式,為企業提供優質、高效、規范的節能診斷服務”。


59.2020年3月3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國家標準《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20),新版國家標準替代了《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標準規定了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能源基準、節能量等基本概念,并提供了節能效益分享型、節能量保證型和能源費用托管型三種合同參考文本。


60.2020年5月2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門印發的《關于營造更好發展環境 支持民營節能環保企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發改環資〔2020〕790號)中提出:“在石油、化工、電力、天然氣等重點行業和領域,進一步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放開節能環保競爭性業務,積極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落實好環境保護和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污染第三方治理等稅收優惠政策”;“拓寬節能環保產業增信方式,積極探索將用能權、碳排放權、排污權、合同能源管理未來收益權、特許經營收費權等納入融資質押擔保范圍”;“鼓勵民營節能環保企業進一步創新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模式,根據用能單位特點采用能源托管、節能量保證、融資租賃等新商業模式,推動服務內容由單一設備提供向流程性節能改造、區域能效提升擴展”


61.2020年7月15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印發《綠色建筑創建行動方案》,提出:“推廣合同能源管理與合同節水管理”。


62.2020年10月1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民銀行印發《關于支持民營企業加快改革發展與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中提出:“積極探索將用能權、碳排放權、排污權、合同能源管理未來收益權、特許經營收費權等納入融資質押擔保范圍”。


63.2020年12月22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印發《變壓器能效提升計劃(2021-2023年)》,提出“鼓勵節能服務公司創新商業模式,為工業企業提供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等綜合服務,提供契合用戶需求的前期設計、投資建設、產品供應、運營維護、檢測認證等綜合解決方案”。


64.2021年3月1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門發布的《關于加快推動制造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發改產業〔2021〕372號)中指出:“強化節能環保服務對制造業綠色發展的支撐作用,推進合同能源管理、節能診斷、節能評估、節能技術改造咨詢服務、節能環保融資、第三方監測、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環境綜合治理托管服務等模式,推動節能環保服務由單一、短時效的技術服務,向咨詢、管理、投融資等多領域、全周期的綜合服務延伸拓展”。


65.2021年4月2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的指導意見》(國發〔2021〕4號)中第七條提出“壯大綠色環保產業。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節水管理、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和以環境治理效果為導向的環境托管服務。鼓勵公共機構推行能源托管服務”。第二十三條提出“繼續落實節能節水環保、資源綜合利用以及合同能源管理、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方面的所得稅、增值稅等優惠政策”。


66.2021年4月3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評價技術導則》(GB/T 40010-2021)發布。該標準適用于節能服務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質量的評價。


67.2021年6月1日,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印發“十四五”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規劃的通知》(國管節能〔2021〕195號)中提到:“堅持市場導向、多方協同,鼓勵引入社會資本,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節水管理等市場化模式,形成政府引導、機構履責、企業支撐、全員參與的局面”;“鼓勵采用能源費用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模式,調動社會資本參與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


68.2021年7月1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新型數據中心發展三年行動計劃(2021-2023年)》(工信部通信〔2021〕76號)中要求:“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對高耗低效的數據中心加快整合與改造。新建大型及以上數據中心達到綠色數據中心要求,綠色低碳等級達到4A級以上”。


69.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中要求:“發展市場化節能方式,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廣節能綜合服務”。


70.2021年9月2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部門印發《關于印發全國特色小鎮規范健康發展導則的通知》(發改規劃〔2021〕1383號)要求:“推行清潔取暖和合同能源管理”。


71.2021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動城鄉建設綠色發展的意見》中提出:“推動區域建筑能效提升,推廣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節水管理服務模式,降低建筑運行能耗、水耗,大力推動可再生能源應用,鼓勵智能光伏與綠色建筑融合創新發展”。


72.2021年10月24日,國務院印發《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國發〔2021〕23號)中要求“加快推廣供熱計量收費和合同能源管理,逐步開展公共建筑能耗限額管理”;“積極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廣節能咨詢、診斷、設計、融資、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綜合服務模式”。


73.2021年10月29日,交通運輸部發布《綠色交通“十四五”發展規劃》(交規劃發﹝2021﹞104號)中提出“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積極推行合同能源、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管理模式”。


74.2021年11月1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十四五”工業綠色發展規劃》的通知發布,提出“創新綠色服務供給模式。推廣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節水管理、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服務模式”。


75.2021年11月16日,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生態環境部聯合發布《深入開展公共機構綠色低碳引領行動促進碳達峰實施方案》提出:“鼓勵公共機構采用能源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調動社會資本參與用能系統節能改造和運行維護,到2025年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3000個以上”。


76.2021年1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十四五”冷鏈物流發展規劃》提出:“提高冷鏈物流設施節能水平。鼓勵企業對在用冷庫以及凍結間、速凍裝備、冷卻設備等低溫加工裝備設施開展節能改造,推廣合同能源管理、節能診斷等模式”。


77.2021年12月28日,國務院印發的《“十四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國發〔2021〕33號)提出:“加快公共機構既有建筑圍護結構、供熱、制冷、照明等設施設備節能改造,鼓勵采用能源費用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積極推廣節能咨詢、診斷、設計、融資、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綜合服務模式”。


78.2022年2月2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印發《關于印發成都建設踐行新發展理念的公園城市示范區總體方案的通知》(發改規劃〔2022〕332號)中提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79.2022年3月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關于印發“十四五”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規劃的通知》中提出:“推廣合同能源管理、用電需求側管理等市場機制”;“逐步建立完善合同能源管理市場機制,提供節能咨詢、診斷、設計、融資、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綜合服務”。


80.2022年3月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十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電能替代的指導意見》。《意見》提出“鼓勵以合同能源管理市場化方式推進電能替代”。


81.2022年5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支持綠色發展稅費優惠政策指引》,文中提出,國家從支持環境保護、促進節能環保、鼓勵資源綜合利用、推動低碳產業發展四個方面,實施了56項支持綠色發展的稅費優惠政策。包括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稅收優惠: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暫免征收增值稅(貨物);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暫免征收增值稅(服務);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82.2022年6月23日,工信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門印發《工業能效提升行動計劃》,提出“堅持節能優先方針,把節能提效作為最直接、最有效、最經濟的降碳舉措”“加大專業化節能服務力度。積極發揮專業化節能服務機構作用,為工業企業、園區提供節能咨詢、設計、評估、監測、審計、認證等‘一站式’綜合能源服務,推動服務內容由單體設備、單一工序環節向整個能源系統轉變。組織開展能源資源計量服務示范,利用計量手段幫助企業節能降碳。大力推廣合同能源管理等典型服務模式”。


83.2022年6月24日,《交通運輸部、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的實施意見》公布。要求交通運輸行業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切實推動交通運輸轉型升級、提質增效,加快形成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推進交通運輸生態文明建設取得新成效,加快建設交通強國,當好中國現代化的開路先鋒。提出“發揮市場機制推動作用。加強政府在碳達峰碳中和的法規、標準、制度等方面的主導作用,充分發揮碳排放權、用能權有償使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場機制作用,形成政府和市場兩手發力的新局面”。


84.2022年6月30日,住建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城鄉建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提出“大力發展節能服務產業,推廣合同能源管理,探索節能咨詢、診斷、設計、融資、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綜合服務模式”。


85.2022年7月7日,工業和信息化、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聯合印發《工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提出“鼓勵企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能源托管等模式實施改造”。


86.2022年9月7日,國管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鼓勵和支持公共機構采用能源費用托管服務的意見》的通知,鼓勵公共機構采用能源費用托管服務,調動社會資本參與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推進公共機構綠色低碳轉型。《意見》明確了能源費用托管的概念,提出了能源費用托管服務的適用條件和優先對象,規范了能源費用托管服務的操作流程,從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示范引領、做好宣傳引導三個方面提出要求,確保各項舉措落地落實,切實發揮公共機構的示范引領作用。


87.2023年1月16日,《國管局關于2023年公共機構能源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安排的通知》(國管節能〔2023〕5號)發布。文件提出“宣傳貫徹《關于鼓勵和支持公共機構采用能源費用托管服務的意見》,通過觀摩學習、推介案例等方式,推廣應用能源費用托管服務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更大力度推動公共機構開展節能降碳改造”。

 

88.2023年9月1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印發《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2023年版)》的通知(發改運行規〔2023〕1283號)發布。第十條提出“鼓勵電力需求側管 理服務機構開展合同能源管理、綜合節能、電力交易、可再生能源 綠色電力證書(簡稱“綠證”)交易以及碳交易等多元化能源服務, 滿足電力用戶的差異化能源需求,助力電力用戶能效提升、節電降碳”。


89.2023年12月1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印發《關于推進污水處理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的實施意見》(發改環資〔2023〕1714號)。提出“鼓勵發展節能降耗專業服務,推廣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90.2023年12月2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深入實施“東數西算”工程加快構建全國一體化算力網的實施意見》(發改數據〔2023〕1779號)發布。第十三條提出“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對高耗低效數據中心整合改造,強化廢舊服務器及電子設備的無害化處理,提升算力廢棄物綠色回收與循環再利用水平。推進數據中心用能設備節能降碳改造,推廣液冷等先進散熱技術。優化數據中心負荷運行時段,提升數據中心等負荷的柔性調節響應能力”。


91.2024年1月22日,國管局印發《關于2024年公共機構能源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安排的通知》(國管節能〔2024〕12號)。提出“六、鼓勵應用市場化機制,積極引入社會力量。加大《關于鼓勵和支持公共機構采用能源費用托管服務的意見》宣貫和落實力度,探索小散項目集中整合托管模式,召開公共機構能源費用托管工作座談會,基于各級各類公共機構能源費用托管工作的特點和問題,針對性開展宣傳和指導,推動更多能源費用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落地”。


92.2024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意見》。要求“(四)大力發展綠色低碳產業。加快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建設綠色制造體系和服務體系,不斷提升綠色低碳產業在經濟總量中的比重。加快培育有競爭力的綠色低碳企業,打造一批領軍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大力推廣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節水管理、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和以環境治理效果為導向的環境托管服務。推動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促進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發展。積極鼓勵綠色低碳導向的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加快發展。到2030年,節能環保產業規模達到15萬億元左右。”


93.2024年8月29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中國的能源轉型》白皮書,充分肯定了推廣合同能源管理取得的成績,提出“積極開展節約型機關、節約型公共機構創建活動,推廣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技術改造,推動公共機構終端用能電氣化,倡導綠色辦公、綠色出行,優先采購綠色節能產品”。“積極推進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場化機制,推廣節能咨詢、診斷、設計、融資、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綜合服務模式,2023年節能服務產業總產值超過5000億元,比2013年翻了一番”。


94.2024年11月8日,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能源法把能源安全作為重中之重,在總則第一條中將“保障國家能源安全”確立為立法目的之一,通過確立能源開發利用、儲備調節、供應服務、應急管理等制度,在法律層面建立了保障能源持續穩定供應的制度體系。第三十四條提出:國家推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勵發展分布式能源和多能互補、多能聯供綜合能源服務,積極推廣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場化節約能源服務,提高終端能源消費清潔化、低碳化、高效化、智能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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